简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特点。
韩某,男,42岁。2002年10月,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任命自己为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2002年11月,韩某到该市驻京办事处工作。在2003年3月,韩某利用担任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的现金支票10万元质押,为韩某的朋友白某炒股提供贷款担保。2003年5月,韩某利用单位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参与文化节,接受文化节赞助商5万元的礼品,并将该礼品占为己有。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大加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为我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3)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4)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牟某,男,38岁。1999年7月因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3月牟某认识了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沙某。该保险公司中,国有资产占60%。沙某在该保险公司中负责理赔工作。牟某在和沙某商议后,由牟某购买一辆二手车,然后将该车在沙某工作的保险公司上保险。2004年4月牟某将购买的车开到一停车场,将该车烧毁,但是没有造成其他车辆的毁损。事后牟某通过沙某的理赔,获取保险金l2万余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一起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一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其子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1)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
(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 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待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l 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谢某,男,62岁,已退休,曾系某县建设局局长。在某县的检察院,谢某交代如下的事实:(1)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包工头甲为了争取到一个小区的项目,在春节期间送给他5万元过节费,谢某点头收下。后来由于该包工头的建筑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谢某没有将该项目交给甲。(2)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建设局准备建办公大楼,谢某找来投标者乙,向其索要某某股票1万股,当时市场价格为10万元。乙送来股票后,谢某未付股金收下股票,不久将办公大楼的建设项目交给乙承建。但是由于股票市场波动,现在股票价格总共值100元。(3)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操办过58岁生日,谢某共收到其高中、大学同学的礼金80笔,共计1万元。(4)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职工丙被提拔为科长,丙为了感谢谢某的关照,事后将8万元的好处费交给谢某的妻子丁某,丁某事后告诉了谢某,谢某第二天将8万元上交建设局的纪委。
问:谢某交代的上述事实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 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和高某,并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月21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A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等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余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导致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问:本案如何处理?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合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待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1)本案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2005年3月,毛某到其朋友赵某家做客,发现赵某家有一幅名画,便产生歹念,用酒将赵某灌醉后,将画偷走,在要出门的时候被赵某发现,毛某将赵某打伤后逃跑。2005年4月,毛某在银行取钱时,发现李某取了一些现金,便尾随李某上了公交车,当时公交车上只有司机、毛某和李某三人。毛某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身上的1000元抢走。2006年1月,毛某将被害人沈某劫持到一小旅馆,将沈某身上携带的3 000元抢走,同时向沈某的家人索要10万元。毛某得知沈某家人报案后,便将沈某杀死。
问:(1)毛某抢走名画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李某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