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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男,38岁。1999年7月因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3月牟某认识了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沙某。该保险公司中,国有资产占60%。沙某在该保险公司中负责理赔工作。牟某在和沙某商议后,由牟某购买一辆二手车,然后将该车在沙某工作的保险公司上保险。2004年4月牟某将购买的车开到一停车场,将该车烧毁,但是没有造成其他车辆的毁损。事后牟某通过沙某的理赔,获取保险金l2万余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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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牟某和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首先,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中的国有公司必须是国有资产占100%的公司,本案中沙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国有资产只占60%,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次,牟某和沙某经过共课谋后,由牟某故意毁坏保险标的,然后利用沙某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保险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情形,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基于被欺骗而交付财物,本案中牟某和沙某的行为貌似是保险诈骗,但是由于牟某和沙某相互勾结,沙某对于牟某的犯罪意图是明知的,不是由于被骗而理赔12万余元,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和沙某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本案中牟某和沙某共谋后,将车放在停车场烧毁,虽然烧毁的是自己的汽车,但是该行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3)牟某和沙某构成的职务侵占罪和放火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牟某和沙某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侵占保险公司的财物,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是牵连犯关系。结合本案的情节,职务侵占罪是重罪,故根据牵连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牟某和沙某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双方相互配合,沙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牟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都按照主犯量刑。

(5)牟某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牟某因为故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放后第3年又故意犯职务侵占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在量刑时应当对牟某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21-12-23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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