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毛某到其朋友赵某家做客,发现赵某家有一幅名画,便产生歹念,用酒将赵某灌醉后,将画偷走,在要出门的时候被赵某发现,毛某将赵某打伤后逃跑。2005年4月,毛某在银行取钱时,发现李某取了一些现金,便尾随李某上了公交车,当时公交车上只有司机、毛某和李某三人。毛某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身上的1000元抢走。2006年1月,毛某将被害人沈某劫持到一小旅馆,将沈某身上携带的3 000元抢走,同时向沈某的家人索要10万元。毛某得知沈某家人报案后,便将沈某杀死。
问:(1)毛某抢走名画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李某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1)毛某抢走名画不是入户抢劫。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的住处时应当具有非法的目的,本案中,毛某是应赵某的邀约来到赵某家,进入赵某家时没有犯罪目的,毛某犯罪属于临时起意,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抢走李某1 000元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犯罪地点加重犯,即使行为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抢劫的,只要犯罪地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毛某抢劫李某发生在公交车上,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所以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是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本案中毛某为了勒索10万元将沈某劫持,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判处死刑,所以本案中毛某杀害被绑架人沈某,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同时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毛某在劫持沈某的过程中当场劫取沈某身上的3 000元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由于本案中毛某的绑架罪要判处死刑,是重罪。所以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请根据这段文字,分析说明《明律》在刑法适用原则方面的特点。
古装戏《徐九经升官记》中主人公徐九经有一句著名台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论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1997年夏,原A市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往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A市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査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 774 746.24元,偷逃关税763 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某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某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批货价值人民币19 867 110.3元,偷逃关税3 019 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
(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6)某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邵某(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就游手好闲,偷摸成性。在14岁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1998年8月5日生日那天,邵某邀集几个同学、朋友到一饭馆聚餐,席间邵某及其朋友猜拳划令、又唱又笑,结果引起邻座另几位小青年的不满,其中一位(古某)出面劝说了几句。邵某认为这是在朋友面前让自己难堪,十分恼火,就不客气地与其争吵,争吵中古某推了邵某一把,邵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古某连刺数刀,古某躲闪不及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倒地身亡,邵某见状吓得立即逃跑。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杀人是要偿命的,觉得还是远走高飞好,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于是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看见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提着包走在前面,邵某紧紧跟随,走到一胡同口,掏出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15 000余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当天夜晚,邵某就赶奔其在外省的外婆家避难。2000年6月的一天,邵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半新的“桑塔纳”,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水果摊撞毁,并致摊主当场死亡,后加大油门逃走。第二日下午,邵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不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邵某还主动交待了其于1999年9、10月份曾经先后两次受人之托,将两包约2 000克的“白面”(毒品)从乡下带到省城,共得到酬金6 000元的行为。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从刑法意义上分析,邵某的上述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邵某依法如何处理?
(3)假如邵某将水果摊的摊主撞成重伤,此时邵某下车看周围有许多围观的人,就声称把伤者带到医院抢救而离开了现场。但在途中邵某发现无人跟随,就把车拐进一树林中,将伤势很重的摊主扔在他人一时无法发现的树丛中,然后驾车逃跑。后摊主因失血过多又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则此案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某为经商之目的于某年3月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张某于该年的9月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自己12岁的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均由张某一手包办,对此李某也知晓。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已无多少财产可供清偿。李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张某迟迟不予答复。李某遂于第2年的10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并用该赠与的房产清偿自己的债权。张某的代理人则提出,李某的撤销权巳经超过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法院不予保护。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张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民法典》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请问:以上观点哪一个正确?为什么?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巳变更产权登记,且债务是先父生前所欠,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请根据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
《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
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下列人员中,属于伪证罪的主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