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内涵与表现。
专业自主是指专业人员以其专业情意与规范、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从事专业工作(活动)时,独立地,做出决定与判断,掌控自己的活动方式与过程,不受他人的干扰、控制或强制。专业自主权是指在专业活动中由专业人员的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满足自身需求和实现教师期望为自的的行为自由。教师首先是社会公民,享有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公民的平等权利等。然后,教师才是一名专业人员,在教育岗位上享有教师的专业权利。这种专业权利属于非基本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获取报酬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可以将其概括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休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与进修培训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