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位于A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3月委托A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对2020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 500万元,营业成本为3 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万元,管理费用1 65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销售费用9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0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1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为10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到的分红(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股权投资,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20年3月投资,A公司于6月2日分红200万元),第二笔为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对B公司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已列支费用100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C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有支付工商罚款4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万元,已取得捐赠支出票据,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有非广告性质的产品赞助支出226万元(已知该批产品市场售价与账面成本相同,均为200万元)。甲公司针对资产损失已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
(10)固定资产明细账列明2020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无需安装的研发仪器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专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支付价款90万元,增值税11.7万元。公司估计该固定资产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公司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
(11)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万元(包括在上述650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万元,设备租赁费35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8.25万元,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万元,研发团队的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33万元,职工福利费10万元。
(12)2018年甲公司亏损125万元,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16万元,当年已弥补2018年亏损116万元,2018年以前没有尚未弥补亏损。
(13)甲公司当年预缴所得税22.35万元。
要求:
(1)根据的相关资料,请计算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
(2)计算当年“三项经费”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计算当年甲公司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4) 根据资料(10)请简要说明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并假设甲公司当年已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
(5)分别计算甲公司当年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及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金额。
(1)利润总额=6 500-3 900-265.5-1 650-280-980-265-60.5+600+800-350=149(万元)。
(2)工会经费调增=15-650×2%=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50×8%=52(万元),纳税调增=62-52=1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62-650×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50×14%=91(万元),因有5万元只计提未使用,所以纳税调增=90-85=5(万元);
三项经费合计调增=2+10+5=17(万元)。
(3)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调减=10-10×80%=2(万元)
支付研发团队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共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加计扣除依据调减=63-(300-2-63)×10%÷(1-10%)=36.89(万元)。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36.89)×75%=195.83(万元)。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调减金额=90-90÷(5×12)=88.5(万元)
(5)调增金额=200(视同销售收入)+17(三项经费)+(65-34.5)(业务招待费)+(20-149×12%)(捐赠支出)+150(利息支出)+4(工商罚款)+226(赞助支出)+100(未取得合规发票)+265(资产减值准备)+60.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1 155.12(万元)
调减金额=400(投资收益)+300(不征税收入)+200(视同销售成本)+88.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结转扣除的广告费)+195.83=1 194.33(万元)
提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6 500+200+200)×0.5%=34.5,其中,200来源于视同销售收入,另外的200来源于“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
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149+1 155.12-1 194.33-9)×15%-22.35=-7.23(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为7.23万元。
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关于本案二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委托其律师高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监察委员会办理此案时,正确的做法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一审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税罪应当具备的要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