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甲市区内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主要从事高档防盗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良好。税务师于2020年4月15日受托审核该公司2019年全年的纳税情况,该企业2019年已结帐。
(2)审核资料:
①7月8日,第10号凭证: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关联企业,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成本为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②12月13日,第18号凭证,本月对一仓库进行改扩建,支出金额为10万元,该仓库原值18万元,尚未提足折旧,该仓库在2020年1月4日完成验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③该公司2019年6月与附近一商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购置多年,暂不使用的仓库租给商场储放货物,租期为半年(当年7月-12月),合同注明含税租金2万元,合同约定商场应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当年租金未收到,公司未做账务处理;
④审核“其他应付款”账户,有贷方余额3.8万元,经核实,其中含非应税消费品出租的包装物押金2.26万元,该押金已逾期;
⑤审核“管理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
(1)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及账务调整分录:
①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此业务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这是非公益性捐赠,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元,应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3%=15600(元),调账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调增视同销售所得=120000-70000=50000(元)。
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先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调账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③企业租赁仓库应该确认收入,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的租金收入=20000÷(1+5%)=19047.62(元),应纳增值税=20000÷(1+5%)×5%=952.38(元)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为1‰,企业应当补缴印花税=20000×1‰=20(元)。补缴的印花税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20
④根据规定,包装物逾期押金应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逾期押金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2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企业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属于会计与税法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本题目中借款利率为10÷50×100%=20%,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利息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0000×6%=70000(元)
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2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企业已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现金折扣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财务费用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元。
⑦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概念,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向希望小学的直接捐款,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应补缴的增值税=15600+952.38+2600=19152.38(元)
应当补缴城建税=19152.38×7%=1340.67(元)
应当补缴教育费附加=19152.38×3%=574.57(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15.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40.67
——应交教育费附加 574.57
(2)由于企业已按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所以,现在只就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0000(非公益捐赠)+50000(非公益捐赠视同销售所得)-15600(捐赠支出中少计营业外支出)+15600(非公益性捐赠)+100000(改扩建支出)+19047.62(租金收入)-20(租赁合同印花税)+20000(包装物逾期押金)-300000(研发费加计)+10000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70000(利息支出)-200000(取得B公司股息)+90000(营业外支出)-1915.24(城建及附加)=17112.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112.38×25%=4278.1(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78.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78.1
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关于本案二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委托其律师高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监察委员会办理此案时,正确的做法有( )。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一审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税罪应当具备的要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