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乙与丙、丁、戊设立一合伙企业,四人的出资比例是1∶2∶3∶4。五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甲取得合伙人地位的条件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