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
答案:(1)“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强制之下被迫参加犯罪。而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2)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又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又称特殊减轻处罚)。我国刑法中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为:减刑处罚,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3)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情节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②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③囚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符合这三项条件者,才能对其免除处罚,否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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