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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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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构成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本题解析: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B项,母牛属于原物,是能够产生收益的物,牛犊是母牛产生的收益,母牛与其产生的牛犊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张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其保姆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子女得知后不认可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为( )。
本题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题中,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李某的意思表示一致,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某建筑队借用A建筑公司的资质,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的效力为( )。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
本题解析:
甲、丁是李某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甲先于李某去世,甲的儿子丙成为代位继承人,代替甲继承李某的遗产。甲去世后,乙一直照顾李某。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儿媳丙也可以继承李某遗产。
甲在某餐厅用餐,根据菜单点了一道标价为98元的菜。结账时,餐厅要求甲支付298元,甲则坚持以菜单为准付款,这时餐厅才发现菜单被调包。经查,菜单调包系刚刚来此就餐的某顾客所为。甲与餐厅之间债的发生原因是( )。
本题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本题中,甲虽点了98的菜品但实际吃的是价值298元的菜品,支付98元则餐厅财产受损、甲受益,甲与餐厅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不当得利。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甲受所在单位委托,创作了雕塑《峰》。乙在拍卖会上购得该雕塑后,捐赠给某高校。雕塑《峰》的著作权人是( )。
本题解析: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是受托人,创作了雕塑,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甲。
甲伪造身份证骗领了5张信用卡,用其在网上银行套取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将卡销毁。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甲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又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了5张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用骗领的信用卡在网上银行套取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情形构成牵连犯,最终的目的是信用卡诈骗,以重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项正确。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一规定体现的并罚原则是( )。
本题解析: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题干中“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体现了将宣告的各罪刑罚的合并执行,符合并科原则。
B项,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C项,数罪并罚的原则中没有加重原则。
D项,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下列对于禁止令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A项错误,禁止令的期限也可以短于缓刑、管制执行的期限。
C项,该解释第9条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D项,禁止令不属于附加刑。
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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