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政府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本题中,甲是与刘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刘某职务上的行为撤销了乙的网上追逃信息,即为请托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甲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