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是( )。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①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3条第3项];②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94条第3项];③收养人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1098条];④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1100条第1款]。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不要求必须“不满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