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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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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分类、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及商法中有关股东会议的规定,是一道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题目,难度较大。需要考生在辨明、分清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之后,结合民法、商法中的相关知识进行解答。

 (1)乙银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②本题中,甲以楼房作为抵押,担保最高为1亿元债务的,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因此,乙银行享有对于该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汪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000万元合同在担保债权总额之内,故合同有效。

 ②公司的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4000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限制,但该限制系甲公司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银行。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享有抵押权。

 ①乙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而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且已通知甲。

 ②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债权,乙银行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公司。

 (4)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

 ①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2018年12月2日,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

更新时间:2021-12-0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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