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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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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以3∶2∶1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头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均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甲的份额应当( )。
本题解析:
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该骆驼,乙、丙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时应当由乙、丙按所持份额比例购买。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 )。
本题解析: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之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被称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本题中,甲请同事吃饭,在甲与饭店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务人,饭店是债权人。甲无力清偿所欠饭店债务,请求好友乙(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债务,乙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A项,乙并未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仅仅是碍于情面代为付款,其行为不构成赠与。
C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题中,乙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也没有为甲管理财物,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情谊行为作为日常交往活动,一般不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本题中,甲请同事乙吃饭,仅仅因为没带钱而让乙帮忙付款,此时,两人之间已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乙要求甲偿还饭款,更能确定乙的行为并非情谊行为。
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甲公司将其出售,侵害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B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本题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各种信息均不属于身份权范畴。
C项,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本题中的信息并非信用,且我国民法并未规定信用权。
D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并未干涉、盗用和假冒用户的姓名,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中,甲(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乙公司有权选择甲或者蓝天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
甲饥饿难耐,夜入位于高层住宅一楼的小超市行窃,尚未得手便惊醒了一直住在超市里的店主夫妇。甲用超市内销售的菜刀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砍伤店主妻子并点燃现场易燃物后逃离。火势在蔓延之前被邻居扑灭,但浓烟导致店主妻子窒息死亡。下列对于甲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A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有其他合法方法可以避险,则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甲虽饥饿难耐,但完全有其他合法方法可作为替代,其实施的盗窃行为显然不属于迫不得已的情况,不成立紧急避险。
B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因此,对于题中的小超市是否为户,需要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超市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换言之,若超市处于营业状态时,该场所是对外开放的,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甲的行为不应视为入户盗窃。当夜间已处于关门歇业、休息的状态时,该场所不对外开放,系作为生活起居之用,具备“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甲的行为应视为入户盗窃。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形式,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行窃尚未得手,但对超市财物造成了紧密的危险,成立盗窃罪。后其用菜刀当场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的行为,属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另外,在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不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D项,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对公共安全具有危险性,即可成立。甲点燃现场易燃物后逃离,即使火势在蔓延之前被邻居扑灭,但客观上对公共安全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因此,对于甲放火致人死亡的,成立放火罪一罪,浓烟使女主人窒息而死属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理解,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A项,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三种附加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B项,《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C项,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并不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各种职务犯罪。
D项,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时都应适用终身监禁,而仅将其范围限定于贪污、受贿且罪行极其严重。
导游甲带团赴国外旅游,朋友乙委托其代购三块名表。回国时,甲代购的名表被海关检查发现,甲被罚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乙委托甲购买三块手表,因不可归责于甲的原因被海关罚款,造成损失,对于该损失,甲可以向乙要求赔偿。
B项,甲乙并未就机票费用有任何约定,且甲身为导游带团赴国外旅游,其机票费用的支出是出于带团本身的需要。
CD两项,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本题中,甲是代理人,乙为被代理人,若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无权要求甲退货,可向手表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退货。并且,因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所得利益(优惠折扣),也由被代理人乙继受。因此,甲无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甲听说乙有一祖传玉石,遂前往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问:15万元卖不卖?乙说: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款20万元前来购买,乙说:25万元才能卖。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A项,乙说“你出多少钱”,从目的上看,其意在询问甲的购买倾向,希望甲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内容上看,该句话内容并不具体确定,价格、产品、数量等等均处于待定状态,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项,乙说“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从目的上看,乙已表明若甲承诺,乙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内容上看,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要约。
C项,乙的要约是“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履行期限是“马上”,对履行期限进行了限定。《民法典》第23条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是甲未置可否,三天后才前来购买,相当于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更改。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不能导致合同成立。
D项,甲携款支付20万元前来购买构成新要约,表明甲愿意支付20万元购买该玉石。但是乙说“25万元才能卖”,即对甲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更改,不是承诺,是新要约。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后乙与丙组成家庭。一日,甲返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AB两项,本题中,甲的配偶乙已经再婚,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乙丙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
C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乙作为配偶可以继承甲的遗产,但对于甲的债务,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乙对甲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不应超过所继承的遗产,如乙继承甲的遗产不足1万元,乙可以对超出部分的债务不进行清偿。
D项,丙替甲偿还了1万元欠款,属于代为清偿。根据民法理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偿还该1万元。
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
本题解析: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本题中,甲与丁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丁为甲的监护人。因此,甲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为丁。
ABD三项,本题中已存在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不再按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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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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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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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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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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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西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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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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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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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431金融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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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431金融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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