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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 )。
AD两项,《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BC两项,《民法典》第87条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