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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2)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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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是材料分析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定金条款、留置权以及合同的解除权。考查的内容较为综合,考生需要一问一答,按点答题。

 (1)承揽合同。(3分)根据我国《民法典》分则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要求。

 (2)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30万元定金中20万元的部分有效,10万元的部分无效。(3分)

 (3)可以。(2分)《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虽然乙公司留置3号模具并非基于承揽合同,而是基于另一笔债权,但乙公司留置该模具属于企业之间的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乙公司可行使留置权。(4分)

 (4)无权。(2分)乙公司已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交付1号模具、2号模具,未交付3号模具有合法理由,乙公司未违约,故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4分)

更新时间:2021-11-3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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