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2017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真题

2017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真题

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 2021-12-24 11:52

扫码用手机做题

试卷预览

1 单选题 1分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2 单选题 1分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3 单选题 1分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A项,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项,《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没有违约,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项,甲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由甲转移给丙,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是不影响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出卖房屋的前已经通知乙,但乙20日未表态,乙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4 单选题 1分

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题中,甲经政府批准后在其宅基地上盖楼房,属于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甲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甲死亡后,乙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乙将该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乙已将房屋交付给丙占有使用,但是由于未办理登记,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

5 单选题 1分

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题中,项链是遗失物,甲是所有权人,丁不能根据善意取得获得项链的所有权。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甲无需支付丁购买项链的费用。

6 单选题 1分

甲(建委主任)与妻子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受请托人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妻子乙与其共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甲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D两项,《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共谋,但是本题中乙与甲共谋,由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受贿罪。

7 单选题 1分

下列选项中,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A项,甲煽动他人非法聚集,但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而是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B项,乙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乙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C项,丙采用暴力手段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是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成立妨害公务罪。

D项,丁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8 单选题 1分

甲(18周岁)伪造身份信息与乙(23周岁)登记结婚。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题中,甲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的近亲属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9 单选题 1分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挖掘机,出资比例分别为55%、30%、10%、5%。对该挖掘机的转让(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甲、乙、丙、丁是按份共有人。对于处分该挖掘机的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二人的份额之和是85%,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因此甲乙二人同意即可。

10 单选题 1分

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查看答案 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A项,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

B项,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CD两项,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于3月1日生效。

其他考生还关注了更多>

相关题库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