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员工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该公司不予认可但仍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有( )。
A项,《民法典》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与1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与不知情的M签订的买卖合同虽超越经营范围,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CD两项,《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CD两项均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予认可,也即不予追认,该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公司不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