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面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
AC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为幼儿园教师因外出接电话才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的行为,幼儿园存在明显过错。小明的父母不需要承担责任。
B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余某是幼儿园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