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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人C和E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分别存在漏项,即各有一处单价和合价均未填写。经査其他投标人相应的最高报价分别是5000元和8000元。
【事件】
事件1:投标人c和E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应当否决其投标。
事件2:向投标人C和E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补正,按重新填写补报后的投标总价,作为新的投标价进行评标。如投标人C或E中标,合同按补报后的投标价签约。
事件3:按不利于投标人C和E的竞标来处理。在原投标报价上分别再加5000元和8000元,作为新的投标价进行评标。如投标人C或E中标,合同按新的投标报价签约。
事件4:对投标人C和E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项,不作处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按投标人C或E投标报价评标,如若中标,合同仍按其投标报价签约。
【问题】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细微偏差指什么,如何处理?
2.事件1?事件4 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问题1: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问题2:
事件1中,否决投标的处理意见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
事件2中,按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总价进行评标及签约的意见不正确。理由:投标人C和E的漏项,是单价和合价均未填写,不属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或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等可以澄清、补正投标总价的情况。
事件3中,修改投标人C和E的原投标报价作为新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及签约是不正确的。理由:投标总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事件4中,对投标人C和E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项,不作处理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写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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