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负责人甲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 )。
《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立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AB两项,经单位决定的公款使用,且使用对象不是自然人,不符合立法解释的规定。
C项,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符合立法解释第②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项,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是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立法解释第③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