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皆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其可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本题中,甲以杀人的意图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没有对范某的法益构成危险。因此,应当认定甲尚未着手实行,处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不构成犯罪未遂。后来甲因为惧怕而弃刀回家,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因自身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