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二的小明,刚刚14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0年6月的一天,小明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明太淘气,入学一年在学校打架数十次。“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学校的行为合理吗?小明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合理。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明“太淘气”、“在学校打架数十次”,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入相关学校进行矫治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小明可以通过学生申诉制度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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