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3月 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 2000元,直至 2014年 2月 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 )。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 1年(至补订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经用工 1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 2013年 4月 12日至 2014年 2月 11日,共计 10个月。
常作为颅中窝底硬脑膜平面的颅外标志( )
确定面神经垂直段的重要标志( )
乳突手术时确定鼓窦位置的重要标志( )
鼓膜松弛部附着处( )
由第Ⅴ对脑神经下颌支支配 ( )
由喉返神经支配( )
面神经支配( )
鼻咽纤维血管瘤( )
鼻咽癌( )
腺样体肥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