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正确
1.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和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0.5分)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1.5分)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分)
3.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0.5分)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5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处置时,原已计提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不需要转出。( )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企业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
A公司购入B公司5%的股份,取得投资后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则A公司不应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
如果企业为延续无形资产持有期间而付出的成本与预期从重新延续中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相比具有重要性,则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获得了一项新的无形资产。( )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前对子公司的报表进行调整时,只需要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的差别,不需要对其他的情况进行调整。( )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中,体现重要性要求的有( )。
下列各项中,属于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