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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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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监护人的确定、合同相对性、婚前个人债务的判断、宣告失踪申请人。

 第1小问的考点在于婚姻关系消灭是否影响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第2小问的考点在于合同的相对性;

 第3小问的考点在于配偶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负责;

 第4小问的考点在于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权利人。考生要准确掌握前述知识,从而正确解答本题。

 (1)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理由:《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6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2)乙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虽然约定乙的房屋转移给丙,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甲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所以买卖合同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3)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对丁的债务发生在与戊结婚之前,且甲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与戊的婚后家庭生活,所以戊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

 (4)戊、丙、丁有权宣告甲失踪。

 理由:《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戊作为配偶,丙作为子女,丁作为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

更新时间:2021-12-09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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