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
A项,股票设立质权,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签订质权合同,能交付权利凭证的需要交付,不能交付的需要登记。《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项,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项,拍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D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需登记。《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