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根据《民法典》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幼儿园购买净化器的目的是去除PM2.5,但是甲公司提供的净化器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丙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B项,《民法典》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丙幼儿园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项,乙幼儿园已经将债务完全转移,脱离了该债权债务,丙幼儿园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项,《民法典》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的合同转移已经经过甲公司同意,因此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