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 )。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5月20日前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即放弃了遗赠中的古籍。其没有表示接受3万元,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中的3万元。因此,丙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也无需交付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