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1)甲成立贪污罪。甲是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银行业务的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公款,数额巨大,给他人使用,开始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其后制作虚假信用证材料,企图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主观方面发生变化,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乙成立贪污罪(共犯)。乙明知甲挪用公款的不予归还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2)甲是主犯、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坦白。甲是贪污罪的主犯,贪污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甲到案后交代全案,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乙成立从犯、自首与重大立功。乙在犯罪时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询问乙,乙主动承认上述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重大立功,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