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宋史》卷二百一《刑法三》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案犯张朝为什么被审刑院和大理寺判处十恶中的不睦罪? (2)十恶罪刑罚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3)张朝为什么最终被免除刑事责任?
(1)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入“十恶”中的不睦。168 l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 (2)十恶罪列于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十恶罪适用刑罚的重要原则是“为常赦所不原”,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 (3)依宋朝法律的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经朝议无死罪,故不属于不睦。案犯张朝既不属于十恶犯罪,又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 (其他的相关表述,只要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