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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2)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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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承揽合同。 (2)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30万元定金中20万元的部分有效,10万元的部分无效。 (3)可以。虽然乙公司留置3号模具并非基于承揽合同,而是基于另一笔债权,但乙公司留置该模具属于企业之间的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乙公司可行使留置权。 (4)无权。乙公司已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交付1号模具、2号模具,未交付3号模具有合法理由,乙公司未违约,故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是承揽人的留置权。如果定作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但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一般情况下,成立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这一要求的限制。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非常频繁,将留置权限制在同一法律关系,不利于企业行使留置权。 承揽合同在历年真题中较少考到,但是法硕真题中民法的案例分析题经常考查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对于未考过的有名合同,文运法硕建议考生要给予一定关注。

更新时间:2021-11-2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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