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 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桌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1)货运合同(运输合同) (2)无效。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且其内容是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故无效。 (3)不应当。与陈某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飞狐速递公司,野狼快递服务部只是其营业网点,故野狼快递服务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成立。陈某向宋某请求返还手机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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