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2)结合材料一,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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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①体现了唐律的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三是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②允许“收赎”的情况有: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罪者;三是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四是罪犯将在服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五是犯罪时年幼,事发时长大者,依上述幼小收赎的规定处理。 (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唐朝立法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礼刑并用的特征。材料一中唐律规定的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是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更新时间:2021-12-2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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