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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 2 处,用绳索 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 4 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 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 200 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 到 200 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 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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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甲乙的绑架行为时犯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 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行为,就构成绑架的既遂。其二人已经对赵某实施 了绑架行为,故为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 不敢反抗的程度,明显达到了抢劫罪对暴力胁迫手段程度上的要求。且行为是对被害人当场进行的,具有抢劫 罪的“当场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被绑架人实施劫取行为,其“当场性”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具有抢劫罪的 故意。夺取行为的故意已经明显超出了绑架罪故意的范围。 (3)甲乙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时成立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只是评价意 义上的,在科刑意义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且均为既遂,应为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而抢劫 罪为结果犯,其已经获得 4 万元,故也为既遂。

更新时间:2021-12-05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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