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主要情形及效力。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 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 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 的效力。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 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 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二种情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法律对双 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未作出规定,通说认为,该行为的效力应为效力待定。 第三种情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 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该情形属于无效,依据《民 法通则》 第 58 条规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其代理行为的 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