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 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 “物权的保护 ”,规定了五种对物权 保护请求权。 (1)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物权。 (2)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是指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 害、排除妨害原因。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消除危险是指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 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4)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 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5)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