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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杀死
  •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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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本题解析:

刑法上的认知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非罪、假想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选项B中,行为人以为嫖宿14周岁的幼女不是犯罪,属于假想非罪,这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因此B项错误。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A项中的张三与李四都是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选项A属于对象错误,即行为人 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至于选项C的情形,本书作者认为其也是对象错误,即电脑和假币都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假币属于违禁品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见,违禁品的合法持有者只能是国家,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盗窃假币,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于是盗窃假币构成盗窃罪,其持有假币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当然即使不视假币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视其为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对象,属于客体错误,也是事实上认识错误的一种,不影响答案的选择。D选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更新时间:2021-12-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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