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强调实质平等,具体体现为( )。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平等原则。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例如,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因 为他没有相应的选举能力,所以其选举权无法行使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项D体现的是选举权的普遍性,而不是平等性,不选。注意:精神病人并非不享有选举权,而是因其病症而无法行使该权利,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项C是强调选举的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区分,最主要在于形式平等侧重选举的身份、年龄等人格上的限制,而实质平等侧重于资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