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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 B.丙
  • C.丁
  • D.仅乙、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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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
本题解析: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更新时间:2021-12-2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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