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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985年7月生,1999年11月李某犯()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详解】
李某1985年7月出生,至1999年11月时,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了这8种罪之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