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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丙三人共谋前往丁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 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 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乘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 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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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详解】

(1)甲、乙二人人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人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由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甲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对抢劫罪应当从重处罚。

(6)甲某主动交待的奸淫幼女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甲某的自首行为,对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乙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撤销缓刑,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8)另外,甲、乙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1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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