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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刑律统类》的说法正确的有( )。
【详解】
唐代末年,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辅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编制成了《大中刑律统类》。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宋刑统》。明朝的《大明律》是按六部的体例编排的,不同于《大中刑律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