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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拿起一木板凳递与其夫,乙持木板凳与甲相抗,不料板 凳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与其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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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详解】

(1)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2)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3)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凳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只是木板発上有钉子,打中甲的要害致甲死亡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但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更新时间:2021-12-1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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