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众人劝阻无效。李恶言

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众人劝阻无效。李恶言相向,激怒王。王冲向李,挥拳照李胸部打击,由于李躲闪,拳头正中李的头部,李当即躺倒在地, 不省人事。后王与众人将李送往医院,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患有脑瘤,其是因受外力打击致脑瘤破裂而死亡。

(1)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

(2)王行为时在主观上持何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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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査的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运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须具备另一基础即罪过。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其特征有: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特点。作为原因的 现象必须是先于作为结果的现象出现的。二是因果关系的目的性。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一般来说,只有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具有客观基础。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有时会表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情况。

(5)要注意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6)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本题答案为:

(1)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李的死亡结果显然是由于王的拳击所引起。

(2)王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王虽不希望也不放任李的死亡,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以致该结果发生,所以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2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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