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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目晚11点,程某骑摩托车回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马路上,车灯、车窗都没有关闭,车钥匙也没有拨出。程某在周围逗留了约1个小时发现没有人前来.便将该轿车开走。后发现车上有身份证和银行存折等物品,程某利用该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从银行中领取1万元用来购买彩票,中奖获得10万元奖金。为了方便使用,程某将该车的车牌予以更换,并进行了维修和保养。直至2006年12月,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1)程某将轿车占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为什么?

(2)程某从银行领取1万元,构成何罪?

(3)对于10万元奖金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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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程某不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轿车肯定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属于埋藏物,同时也不属于遗忘物。轿车是特殊的物品,轿车主人不可能随时带着轿车,即使主人离开了轿车,也不意味着主人失去了对轿车的控制和占有,本案中,虽然轿车没有关车窗,车钥匙也没有拿走,但是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轿车并不能视为遗忘物,轿车主人可以随时恢复对轿车的占有和控制。既然该轿车既不属于遗忘物,也不属于埋藏物,又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以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程某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程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从银行骗取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程某所获得的10万元是其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应当予以追缴。其中的1万元由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将其返还被害人,其他的9万元上缴国库。

更新时间:2021-1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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