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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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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甲和乙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甲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00万元公款炒卖股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甲和乙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并挥霍一空,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又构成贪污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甲将自己掌握的单位资金挪给乙使用,而收受3万元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构成受贿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行贿罪。本案中,乙为了获得公款的使用权,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好处费3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行贿罪。

(5)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1万元以上并占应缴纳税款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本案中,乙通过多列支出的方式,偷逃税款5万元,并占应缴纳税款的15%,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偷税罪。

(6)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瞒资金来源的,是洗钱罪。本案中,丙明知100万资金系挪用公款所得,却提供资金账户,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丙成立洗钱罪。

(7)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是立功。本案中,甲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乙在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就偷税罪而言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综上所述,对甲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其主犯、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处罚。对乙按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乙是挪用公款罪的从犯、偷税罪有自首情节进行处罚。对丙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21-12-0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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