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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男,31岁,农民。2004年6月,孙某写信给当地一专业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房子,10日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我们就要绑架你的女儿10日,孙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只好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1)孙某构成什么罪?

(2)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什么?

(3)如果孙某是在将被害人的女儿劫持后写信的,孙某又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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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通过危害被害人女儿安全来要挟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女儿劫持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绑架罪。

更新时间:2021-12-1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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