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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的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石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1)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本题解析: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之后,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所以,不能按照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2)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其中的“在境内销售牟利,,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可,不要求实际获利。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与赵某合谋后,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逃避海关监管,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被告人邹某与赵某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21-12-17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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