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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为了盖房子借刘某5 000元,王某4 000元,华某8 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吴某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为2003年10月5日。2003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3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一栋。实际上,2003年9月1日,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问:

(1)如何认定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王某与华某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什么?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本题解析:

(1)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恶意抵押行为。在债务人有数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事后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事后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王某与华某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吴某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债务人实施了恶意抵押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危害了债权。因此,王某与华某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但王某与华某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王某与华某在吴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解释》第69条(恶意抵押)、《民法典》第74条(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即如果债务人吴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注意: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并非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更新时间:2021-12-1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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