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村民甲系精神病人。一日,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

村民甲系精神病人。一日,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花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因责任承担丙、丁与乙及甲的监护人戊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本题解析:

本案应做如下处理:

第一,甲应当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狗的饲养人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由于甲属于精神病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戊承担责任。戊作为甲的监护人,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

第二,行人丙因紧急避险踩碎丁的西瓜,致使丁受到16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害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危险是由精神病人甲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丁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由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责任由甲的监护人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典》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9条(紧急避险)、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1-12-04 21:05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数学二,模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查看答案